来电显示:儿子结婚后一直租房住,我和老伴便用养老的钱给他买了1套商品房,房子登记在儿子的名下。3个月前,儿子和儿媳闹离婚,我把房屋是我们买的真实情况告诉了法官。可法院最终仍认定这套房子是儿子与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子虽然判给了儿子,但儿子要补偿儿媳相当房价一半的现金。请问,法院这样判决有法律依据吗?
罗先生
律师答复: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你和老伴出资购买房屋后,以你儿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表明你已经实施赠与行为,即把自己拥有的财产无偿地转移了出去。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中包括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你儿子获赠房屋是在与妻子的婚姻关系期间,且重要的是你们的赠与并没有明确规定该房屋只赠儿子,归儿子个人所有。所以这套房子属于你儿子和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俩离婚时,自然要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长沙晚报 作者:记者 李广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