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显示:
我今年65岁,老伴已经去世多年,女儿是某中学教师,去年在上班期间因公死亡。事后,当地工伤保险部门处理了工亡待遇补偿,可是他们仅向我的外孙每月支付700余元的抚恤金,而我作为死者的主要遗属,加之老年没有生活来源,却没有获得任何补助,请问这样处理合法吗?
律师说法: 律师表示,按照法律规定,邹元荣的女儿因公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有权享受《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条件之一就包括“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因此,邹女士显然是应当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如果不给予邹应元相应的保险待遇费用显然是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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