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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示教育“动员部署和学习讨论”阶段小结 | 发布时间:2010-06-17 信息来源:admin 发布人:admin 点击次数:2695 | 关于警示教育“动员部署和学习讨论”阶段小结 中共湖南昌祥事务律师所党支部 湖 南 昌 祥 事 务 律 师 所
为认真吸取李庄案件的深刻教训,引导律师依法准确的履行职责,省厅于今年3月12日召开了动员大会,传达贯彻了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的意见》,(司法通【2010】38号文件)本所党支部书记,主任黄昌祥参加了动员大会,随后将大会精神在本所进行了全面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 制定方案。 4月12日,党支部书记黄昌祥召开了党支部成员和合伙人的联系会议,组织大家学习传阅了司法部《关于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的意见》(司法通【2010】38号)、全国律协《关于认真汲取李庄案件的深刻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见》和省司法厅湘司法【2010】49号文件。成立了以黄昌祥为组长。副主任龚智勇为副组长、律师党员张荣光为成员的警示教育领导小组,黄昌祥负责警示教育的全面工作,龚智勇负责督查每个律师的学习情况和各个阶段的小结,以及警示教育的总结,张荣光负责日常工作。经过几天的酝酿,于4月16日制定了本所“律师警示教育实施方案”。 二、动员部署,学习讨论。 4月18日,召开本所全体律师会议,由黄昌祥传达了司法部、省司法厅相关文件和省厅动员大会精神,将本所警示教育实施方案发放给人手一册,并要求每个律师调整好自己的办案工作与学习讨论的时间安排,尽可能参加集中学习讨论,即使有特殊情况请了假,也要在适当的时间和场合“补课”不能有一人“缺课” 紧接着进入大学习、大讨论阶段,主要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学习全国律师队伍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还认真学习宪法、法律,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学习《律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认真学习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在大学习的基础上开展大讨论。通过披露李庄违法犯罪事实真相,组织本所律师深入剖析李庄违法犯罪的原因,认真总结教训,并结合律师工作实际,重点围绕如何做“五者”律师?如何履行“三个维护”的职责使命?如何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如何处理“两个效益”的关系等主要问题进行讨论。通过讨论,使本所律师进一步明确“为谁执业、为谁服务”,“坚持什么、反对什么”等问题,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惕,进一步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在执业活动,特别是刑事辩护代理活动中自觉坚持严格依法、诚信执业,切实做到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本所擅长办理刑事案件的刘可律师在讨论时说:“李庄案件的深刻教训值得每个律师警醒,律师绝不能受一些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高额律师费的诱惑,切不可做明知不可在的事!” 三、形式多样,强化教育。 根据律师活动性大,难于常集中学习讨论的特点,我们采取了个人自学为主,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讨论时,人人有发言提纲并做好会议记录。特别是充分利用了本所网站。电子邮箱和QQ群等优势,在本所网站(www.hnhcx.com)“资讯速递”栏目中设立了“警示教育”专栏,将本所的警示教育活动信息进入网站,通知各位律师(特别是在外省出差的律师)参与活动,大家都有很高的参与自觉性。6月13日,本所再次组织集中学习时,每个律师都提前准备了发言提纲。发言后,将发言提纲整理成心得文章后陆续挂到本所网站“警示教育”专栏。如在外省出差的胡发明和金有富两位律师还从外地将自己参与讨论的警示教育心得文章发到本所邮箱,也帖入到了本所“警示教育”专栏。正是由于采取了多样,灵活机动的组织学习讨论,本所无一人缺席警示教育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当然,我们的工作还有不足之处,主要还缺乏联系实际深入地学习讨论。按照本所警示教育实施方案的时间安排,在7月31日前的大学习、大讨论过程中将克服这些不足。 8月1日,将进入警示教育第二阶段,即“吸取教训,查摆问题”阶段。
二0一0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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