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刘某在回家途中拾得一个皮包。包里不仅有现金,还有一部手机、几张银行卡以及各种证件。过了几天,他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寻物启事,根据上面的描述,刘某发现失主要找的正是自己拾到的这个包。在“寻物启事”中,失主王某还特别注明:凡是拾到者愿意归还的,自己愿意付给归还者5000元,以此作为酬金,并当场兑现。刘某随即给失主打电话约好地方见面。然而,包刚还,失主王某却说,自己包里有很多自己的信息,刘某捡到包后应及时通知他,为什么偏偏看到了悬赏启事之后才同自己联系,认定刘某的诚信有问题,拒绝给酬金。刘先生一怒之下把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无条件地付给自己5000的酬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失主悬赏寻找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据此,法院一审判令王某按照悬赏启事中约定的金额,支付刘某5000酬金。 |